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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雷某,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王永,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蒋书新、李彤茹,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