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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沈转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沈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25号原告刘建勋,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沈转玲,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刘建勋与被告沈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勋诉称,被告因需要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并出具有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