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国华、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国华,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熊来水,黎跃红,熊军,彭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保字第30号申请人:邹国华,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法定代表人:熊军。被申请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7697-4。法定代表人:彭细阳。被申请人: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北郊新祺周,组织机构代码:75996052-5。法定代表人:黎跃红。被申请人:熊来水,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黎跃红,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熊军,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彭细阳,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邹国华与被申请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熊来水、黎跃红、熊军、彭细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国华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熊来水、黎跃红、熊军、彭细阳的银行存款4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担保人谭蓉名下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28号商城.世纪村6栋2单元901室的房产壹套。立即查封担保人杨雯文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孺子路75号1栋102室的房产壹套。立即查封担保人杨雯文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箭道巷18号附1号2单元501室(第5层)。四、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熊来水、黎跃红、熊军、彭细阳所有的银行存款4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理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