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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仵秀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仵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龙,系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仵秀云,女。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仵秀云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存款46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仵秀云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户的存款25000元、****账户的存款2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