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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远东与高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东,高洪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824号原告王远东,男,汉族,户籍山东德州德城区。被告高洪山,男,汉族,住山东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东与被告高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远东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敬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