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捷与曹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林军清,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良英。原告李捷为与被告曹良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曹良英于2012年4月8日向原告李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借款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2年12月8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良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曹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