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芝云与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云,邵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0号原告:李芝云。被告:邵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云与被告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芝云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