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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芝云与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芝云,邵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90号原告:李芝云。被告:邵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芝云与被告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芝云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