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常家喜与陈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家喜,陈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常家喜。被执行人陈新友。本院在执行常家喜申请执行陈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提取陈新友工资收入的执行裁定书,并已确定了协助执行单位逐月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