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明、左利、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孙建明,左利,赵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号楼*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2********。被执行人孙建明,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原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丰源实业总公司职工,现关押于陕西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左利,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地产*座*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9********。被执行人赵建伟,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地产*座*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7********。王琴申请执行孙建明、左利、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建明、左利、赵建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琴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建明、左利、赵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明、左利、赵建伟向申请人王琴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孙建明委托被执行人左利代领法律文书并代为处理其名下财产陕JH99**号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申请执行人王琴与被执行人左利、赵建伟于2015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孙建明所有的陕JH99**号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发动机号为LSVCH2A42DN196256号)作价2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琴抵偿债务2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