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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成浩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成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大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成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刘成皓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的公积金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