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欣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欣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伟,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琼,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法定代表人吴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04元,由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