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桂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余利,系太安支行副行长。被告岳桂芹,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桂芹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