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王纪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马登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诉被告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