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谷XX与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XX,刘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谷XX。被告刘XX。原告谷XX与被告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经媒人姜XX和刘X介绍我与被告相识,2013年2月23日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了定亲仪式,我给被告彩礼55300元,现因感情不和已解除同居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53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谷XX与被告刘XX于2012年12月经媒人姜XX和刘X介绍相识,相亲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2013年2月23日取礼时,原告给被告彩礼20000元,装烟钱10000元,买衣服钱4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1月解除婚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53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应予以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谷XX彩礼36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原告负担482元,被告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耀辉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