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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巴海洋诉被告曹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515号原告巴海洋,男,生于1986年,回族,住禹州市。被告曹晓雨,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海洋诉被告被告曹晓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海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巴海洋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