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江长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江长生,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住所地鹰潭市胜利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49167132-6。负责人张革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长生,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雄石街道办事处象山村。法定代表人江长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鹰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对“拍卖赣工商抵押贵抵字(2013)12号”项下的贷款抵押物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委托江西金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拍卖,起拍价746.36万元,因无人报名拍卖流拍,2014年12月29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597.88万元,也因无人报名导致拍卖流拍。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贵溪市雄石街道办事处象山村厂房内、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2014年10月8日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报告书)作价597.08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抵偿597.088万元的债务。终结本院(2013)鹰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