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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