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君岺与崔国安、丛青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岺,崔国安,丛青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岺。被执行人崔国安。被执行人丛青珍。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负责人宋刚,行长。申请执行人王君岺与被执行人崔国安、丛青珍、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崔国安、丛青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国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西里11-3-2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