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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19号原告付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李亚鲁,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住所地济宁市。负责人李庆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