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文召与赵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召,赵志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299号原告王文召。被告赵志刚,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召与被告赵志刚为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召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文召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