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文召与赵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召,赵志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299号原告王文召。被告赵志刚,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召与被告赵志刚为排除妨碍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召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文召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