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笑芳与浙江浦江喜多鸟工艺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笑芳,浙江浦江喜多鸟工艺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吴笑芳,身份证号码330726197809162320住。委托代理人:贾花胜。被告:浙江浦江喜多鸟工艺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天津。原告吴笑芳诉被告浙江浦江喜多鸟工艺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吴笑芳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笑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