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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帅与被上诉人盖州市慈航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帅,盖州市慈航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慈航寺,住所地盖州市。负责人释明瑞,系寺院主持。上诉人李帅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