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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管军与罗勇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军,罗勇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异字第26号案外人:麻爱菊。委托代理人:陈腊英。委托代理人:宋广华。申请执行人:管军。被执行人:罗勇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军与被执行人罗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麻爱菊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净爱洗涤服务部内一批机器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对该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麻爱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麻爱菊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麻爱菊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翟正海人民陪审员  戴伟根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