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卢平祥与胡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平祥,胡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平祥。委托代理人:霍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晖。委托代理人:何荣,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岗,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平祥为与被上诉人胡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卢平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平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卢平祥(原审原告)撤回本案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84元,减半942元,由上诉人卢平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