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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利平、马金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姚利平。被执行人马金英。本院在执行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利平、马金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62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4月15日、6月29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姚利平、马金英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城郊秦山镇官堂集镇的房产(产权证号:01××87)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海盐国用(2001)字第14-4、14-5号)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价3210800元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姚利平、马金英所有的位于海盐县城郊秦山镇官堂集镇的房产(产权证号:01××87)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海盐国用(2001)字第14-4、14-5号),作价32108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