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闫保明与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明,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闫保明,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王志付,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被告王软伏,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保明与被告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正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闫保明负担。审 判 长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