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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闫保明与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明,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闫保明,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王志付,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被告王软伏,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保明与被告王志付、王软伏、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正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闫保明负担。审 判 长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