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彰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胥某某、赵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赵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彰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某某,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彬,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9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4)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某、赵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分别于2015年3月19日、6月4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理由,均决定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结后,本院分别于4月17日、6月13日恢复审理。并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彬、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胥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利用伪基站发射设备,在彰武县人员密集地区,为彰武县不同商铺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期间,为胥某某个人销售楼房发送广告短信约6000条;为国际幼儿园发送广告短信约10000条,获利300元;为一头牛牛肉面店发送广告信息约20000条,获利300元;为东环路大和装饰材料商店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胥某某获利300元;为麦穗手工面条店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180元;为沣菜香竹炭烤肉店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300元;为鼎信商场马克华菲服装店发送广告短信约30000条,获利500元;为东环路金达莱装饰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500元;为南环路捷安特自行车店发送广告短信约62100条,获利500元;为东环路丹东肥蚬子海鲜店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300元;为南承路优科豪马轮胎店发送广告短信约50000条,获利500元;为南承路佳宾洗浴发送广告信息约20000条,获利300元;为中华路世爵美发店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200元;为美好幼儿园发送广告短信约20000条,获利200元;为文化路会计世家发送广告短信60451条,获利500元;为萃华金店发送广告短信61578条。此外,被告人胥某某个人利用该套伪基站设备分别为鼎信商场“5151”美甲店发送广告短信约40000条,获利500元;为南环路华博电子发送广告短信约37000条,获利300元;为芳迪英语培训班发送短信16007条。2014年9月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彰武县鼎信商场附近将正在发送广告信息的胥某某抓获。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抓获。经阜新市公安局鉴定共有手机卡799001次曾接收过该伪基站所发出的短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书、阜新市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阜新分公司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胥某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胥某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胥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胥某某发送手机短信条数事实不清。因胥某某使用的是二手伪基站,鉴定意见中认定该设备成功发送799001条短信中应包括原使用人发送的信息;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胥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份,胥某某经赵某介绍从绰号为“雷子”人手中购买一套二手伪基站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1台、机箱1个、手机1部及连接线等。自2014年7月至9月间,在彰武县人员密集地区,胥某某同赵某使用该伪基站,为彰武县不同商铺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进行牟利。期间,为胥某某个人销售楼房发送广告短信6000条;为国际幼儿园发送广告短信10000条,获利300元;为一头牛牛肉面店发送广告信息20000条,获利300元;为东环路大和装饰材料商店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300元;为麦穗手工面条店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180元;为沣菜香竹炭烤肉店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300元;为鼎信商场马克华菲服装店发送广告短信30000条,获利500元;为东环路金达莱装饰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500元;为南环路捷安特自行车店发送广告信息62100条,获利500元;为东环路丹东肥蚬子海鲜店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300元;为南承路优科豪马轮胎店发送广告短信50000条,获利500元;为南承路佳宾洗浴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300元;为中华路世爵美发店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200元;为美好幼儿园发送广告短信20000条,获利200元;为文化路会计世家发送广告短信60451条,获利500元;为萃华金店发送广告短信61578条;为南环路华博电子发送广告短信约37000条,获利300元。此外,胥某某个人单独发送广告短信共5.6万条,获利500元。其中,为鼎信商场“5151”美甲店发送广告短信40000条,获利500元;为芳迪英语培训班发送广告短信16007条。综上,胥某某使用该套伪基站设备共发送广告短信55.3万条,赵某共发送广告短信49.7万条。2014年9月4日13时许,胥某某在彰武县鼎信商场附近使用伪基站群发手机广告短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16时许,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阜新市公安局勘验检查,共有手机卡799001次曾接收过该伪基站所发出的短信。另查明,被告人胥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庭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7月初,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国际幼儿园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300元。2、证人杜某某证实,2014年8月15日,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一头牛牛肉面店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300元。3、证人闫某某证实,2014年8月,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大和装饰材料商店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300元。4、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8月中旬,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麦穗手工面条店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180元。5、证人苏某某证实,2014年8月中旬,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沣莱香竹炭烤肉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300元。6、证人邰某证实,2014年8月下旬,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马克华菲服装店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500元。7、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8月20日左右,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金达莱装饰店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500元。8、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8月25日,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给手机用户群发信息方式帮她经营的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作宣传。她看到二男子使用的设备上显示为其发送信息62100条后,支付费用500元。9、证人孙某证实,2014年8月20日左右,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天天海鲜店(丹东肥蚬子)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300元。10、证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8月20日左右,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优科豪马轮胎店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500元。11、证人孟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佳宾洗浴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300元。12、证人王甲证实,2014年8月28日,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世爵美发会所作宣传,他支付了费用200元。13、证人夏某某证实,2014年8月28日,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美好幼儿园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200元。14、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8月30日左右,她与二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会计世家培训班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500元。15、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8月末,他与一男子约定以每条短信1分钱的价格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他所经营的萃华金店做宣传。同年9月4日上午,该男子在五峰镇和兴隆堡乡为其发广告信息。16、证人薄某某证实,2014年8月16日左右,他与二男子约定通过给手机用户群发信息的方式帮他经营的华博电子店作宣传,他看到二男子使用的设备中显示为其发送短信37000条后,支付费用300元。17、证人刘某乙实,2014年8月下旬,她与一男子约定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51·51美甲店作宣传,她支付了费用500元。18、证人刘某丙证实,2014年9月3日,她与一男子约定以每条1分钱的价格通过向手机用户发信息的方式帮她经营的芳迪英语培训班做宣传。1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胥某某租用的大江牌三轮车上查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机箱1个、电瓶1个、诺基亚手机1部。20、阜新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用途是占用国家指配给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公众无线电频率,接收信息为此套无线电发射设备功率覆盖范围内的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移动终端,具有群发短信功能。此发射设备没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核准代码,属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21、阜(移动)勘(2014)005号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证实涉案伪基站的笔记本电脑桌面上存在名为GSMS的伪基站客户操作终端。操作软件中共有4个发送任务,发送条数分别为彰武萃华金店61578条、芳迪英语16007条、售楼0条、会计世家60451条,总计138036条。根据伪基站工作原理,该套设备每发送一条短信,造成接收短信单个客户脱离移动通信网络导致通信中断10秒左右。22、阜公(网安)勘(2014)J00016号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证实在涉案伪基站的硬盘中,以“IMSI=”(国际移动用户唯一的身份识别码)为关键字共检索出799001条相关数据,分析数据,共有手机卡799001次曾接收过该伪基站所发出的短信。23、被告人胥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他通过赵某在绰号叫“雷子”的人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二手伪基站设备。至案发前,他与赵某使用该套伪基站为彰武如下商铺群发手机广告短信赚取广告费用:为自己卖楼发送信息6000条;为一头牛牛肉面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大和装饰店发送信息20000条;为麦穗手工面条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妇女发展中心对面的竹炭烤肉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马克华菲服装店发送宣传信息30000条;为金达莱装饰店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捷安特自行车行发送了宣传信息数万条;为东环路丹东肥蚬子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高中南侧一轮胎店发送宣传信息50000条;为佳宾洗浴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世爵美发会所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美好幼儿园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为会计世家发送宣传信息20000条;分别为萃华金店、国际幼儿园、华博电子发送了宣传信息数万条。此外,他个人使用伪基站为“5151”美甲店发送40000条,为芳迪英语群发短信数万条。24、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7月,他介绍胥某某从“雷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1套二手伪基站。自2014年7月份,他与胥某某利用该伪基站为彰武县如下商家发送手机宣传信息并赚取广告费:为胥某某卖楼发送信息6000条;为国际幼儿园发送信息10000条;为一头牛牛肉面发送了数万条信息;为大和装饰店发送信息20000条;为麦穗手工面条店发送了数万条;为竹炭烤肉店发送信息20000条;为马克华菲服装店发送了数万条信息;为金达莱装饰店发送了数万条信息;为捷安特自行车行发送了数万条信息;为东环路丹东肥蚬子发送信息20000条;为高中南侧一轮胎店发送信息50000条;为佳宾洗浴发送信息20000条;为世爵美发会所发送信息20000条;为美好幼儿园发送信息20000条;分别为会计世家、萃华金店发送了数万条信息。2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胥某某、赵某抓获。27、本院(1999)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胥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赵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其未取得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而共同或单独非法使用未取得电信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伪基站,为商家宣传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其行为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至少一万用户通信短暂中断,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胥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伪基站发送的79.9万条短信不全系被告人所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胥某某购买的伪基站确系二手伪基站,包括原使用人发送的信息,应予以扣除,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胥某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胥某某辩护人所提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胥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赵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胥某某、赵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胥某某的刑期自二○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三日止;赵某的刑期自二○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三日止。)三、没收胥某某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寇虹霞代理审判员 刘 朗代理审判员 周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