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平与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一分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平,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薛平,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39号。被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一分公司,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榕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通一分公司、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1万元,申请执行费1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11.155万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