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孔舒婷、孔少英、肇庆盛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怀集燕峰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集燕峰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温耀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舒婷,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少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肇庆盛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温耀南。上诉人怀集燕峰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集燕峰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本案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载明的签订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当事人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