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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艳聪、殷成昆与朱宝坤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聪,殷成昆,朱宝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聪,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沾益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审被告)殷成昆,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沾益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礼晶,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宝坤,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陆良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因与被上诉人朱宝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沾益县人民法院(2015)沾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董俊向原告朱宝坤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被告李艳聪、殷成昆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董俊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现仍下欠借款70000元。现董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董俊向原告朱宝坤所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艳聪、殷成昆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应对董俊向原告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董俊现下落不明,原告直接主张由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二被告辩解,其二人并未见证原告所说的向董俊提供的借款中有50000元是付现金,不清楚该笔借款原告及董俊是否实际支付和收取,还款事实不清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原告与债务人董俊之间的借款数额为150000元,结合庭审中原告的自认,应予认定董俊现仍欠原告借款70000元,故二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其所提供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相应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朱宝坤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艳聪、殷成昆做为保证人,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俊)进行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李艳聪、殷成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宝坤借款本金7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宝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李艳聪、殷成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沾益县人民法院(2015)沾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其诉称的5万元现金支付应当举证证明。2、董俊还款11万元后被上诉人又退还董俊1万元,与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一致,被上诉人与董俊之间的债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朱宝坤未作答辩。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对被上诉人朱宝坤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条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确认被上诉人朱宝坤与董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对1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朱宝坤自认董俊已还款80000元,尚欠7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朱宝坤要求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偿还70000元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在一审中提交的��据不能证实董俊向王加亮所借款项系用于偿还被上诉人朱宝坤,同时,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主张董俊只收到借款100000元并已实际还款无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上诉人李艳聪、殷成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陈 宁审判��丁红审判员 余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怡-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