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黄慈林,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