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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小琴,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黄慈林,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