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37号被告人赖真生等四人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真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德财,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刘洋,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邹兵兵,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捕前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邹兵兵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其原工友即受害人蔡某宇骗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铁东一路七楼的出租屋内,在传销组织“家长”赖真生的管理下,被告人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等人以讲课、聊天等方式向蔡某宇灌输传销知识,并收缴蔡某宇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控制蔡某宇在该出租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4月19日下午,蔡某宇要求离开出租屋,但是遭到了被告人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及同案人赖小青、李强(均在逃)的阻拦,并遭到赖小青的恐吓。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到该出租屋检查,当场抓获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并将受害人蔡某宇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赖真生、唐德财、王刘洋、邹兵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真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被告人唐德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止。)三、被告人王刘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四、被告人邹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