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德鹏与吕文峰、于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鹏,吕文峰,于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09-1号原告闫德鹏,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吕文峰,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福胜,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鹏诉被告吕文峰、于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文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德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文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德鹏撤回对被告吕文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