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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发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珍,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审查后,于2015年7月7日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此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和好了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687.5元,减半收取343.7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劲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戴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