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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