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刑初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皮佳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佳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第001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佳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谷城县,居住地谷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龙东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佳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皮佳佳赔偿其经济损失4063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佳佳及其辩护人龙东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皮佳佳途经谷城县城关镇龙湾社区四组其外婆王某的家门前时,看到其小舅妈潘某、表姐周某1等人为王某赡养费的问题正在和其大舅李某发生争执。李某伸手准备打周某1时,被被告人皮佳佳拦住,二人先后两次发生厮打,被在场人拉开,被告人皮佳佳离开王家。当晚7时许,李某发现右手肿胀,到谷城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右手第一掌骨近端骨折。经谷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右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佳佳因他人家庭纠纷,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佳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龙东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皮佳佳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皮佳佳的亲属能够积极向法院缴纳赔偿费,对被告人皮佳佳可酌情从轻处罚。3、此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皮佳佳途经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其外婆王某家门前时,看到其外婆王某、小舅妈潘某、表姐周某1、表妹周某2和谷城县城关镇居民李某(男,现年53岁,系被告人皮佳佳的大舅)等人都在其外婆家,为王某的赡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皮佳佳即到外婆家,也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用手指着被告人皮佳佳说,晚辈莫管长辈的事。被告人皮佳佳用胳膊挡了一下,李某朝被告人皮佳佳面部打了一拳,被告人皮佳佳朝李某脸部打了两拳。二人厮打在一起后摔倒在地,继续用拳脚朝对方身上打,被在场人拉开后二人又冲到一起,李某将被告人皮佳佳踢倒在地,并把被告人皮佳佳往地上按,被告人皮佳佳身体一扭,李某也倒在地上,后被在场人拉开,被告人皮佳佳离开王家。当晚7时许,李某发现右手肿胀,即到谷城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报告结论为右手第一掌骨近端骨折。2014年10月1日,李某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花医疗费9062.80元。同月21日,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谷(公)鉴(法)字[2014]3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右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d之规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1日,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襄中立司鉴所[2015]法医初鉴字第075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李某右手功能丧失10%以上,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10、48条之规定,李某右手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评定其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皮佳佳真诚向其大舅李某赔礼道歉,表示愿意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请求取得谅解。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皮佳佳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皮佳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同日,被害人李某以已得到赔偿,化解亲属间矛盾为由,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皮佳佳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皮佳佳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我妈王某将我租出去的门面房锁了,我拿生活费和账本下来让我妈签字,她不签,我就回家了。中午1时许,我又到我妈屋里对她说不要锁门,说时弟媳潘某、外甥女周某1姐妹俩和外甥子皮佳佳都在。我妈要我解决她的生活费和住的问题,周某1姐妹俩和皮佳佳就说我为什么不给他们外婆生活费,我说晚辈子莫插长辈的事,我们双方争吵起来。我用手挡了皮佳佳一下,皮佳佳就一拳打在我的左眼睛上,我和皮佳佳厮打在一起倒在地上,我们互相用拳脚朝对方打。才开始皮佳佳把我按在地上,我挣脱他后又用脚朝他身上踢了一脚,将他踢到在地上,我也倒在地上,皮佳佳就跑了。当晚我右手肿了,即到医院检查发现右手骨折了。2、证人周某2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时许,我和我姐周某1到外婆王某家看外婆时,大舅李某拿了一个本子让外婆签字,外婆不签,李某吵了一会就走了。过了一会,我表哥皮佳佳也到外婆家来,我们在一起说外婆生活费的事时,李某说我们外人来分家产的,让我们走。我们问大舅为啥不养老。李某就用手指着皮佳佳,皮佳佳用手把他的胳膊挡了一下,李某就朝皮佳佳打了一拳,他们俩就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在打的过程中,两人都摔倒在地上,又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我们把他们拉开起来后,他们俩又冲到一起打,李某将皮佳佳打倒在地骑在皮佳佳身上打,我们将他们拉开,皮佳佳就走了。3、证人周某1的证词与证人周某2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9月下旬一天中午1时许,我因生活费将大儿子李某的出租屋门锁了后,外孙女周某1、周某2过来看我。李某让我不要锁他的门。正说时,皮佳佳到我屋里,李某站起来问皮佳佳来干什么?并朝皮佳佳身上打了一拳,皮佳佳踢了李某一脚,他们俩互相厮打,我们将他们拉开后,皮佳佳就走了。5、证人潘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时许,我从楼上下来看到外甥女周某1、周某2和皮佳佳都在我婆婆王某屋里。因皮佳佳质问其大舅李某为啥不养活老的,与李某争吵继而厮打,李某的左眼睛肿了,周某1和我小爹李小宝将他们拉开后,皮佳佳走了。6、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谷(公)鉴(法)字[2014]3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鉴定李某右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d之规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襄中立司鉴所[2015]法医初鉴字第075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李某右手功能丧失10%以上,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10、48条之规定,李某右手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评定其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500元。8、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8月12日,李某以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表示对皮佳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皮佳佳从轻处罚。9、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住院志、营业执照,证实李某住院19天,花医疗费9026.80元。10、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王某抚养协议书等,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1、被告人皮佳佳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皮佳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皮佳佳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且被告人皮佳佳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皮佳佳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佳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国艳审判员 杨汉东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