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韩东生、陶贵清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陶贵清,韩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回族,1971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陶贵清,女,汉族,1973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韩东生,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徐勇与被执行人陶贵清、韩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陶贵清、韩东生于2015年1月23日之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陶贵清、韩东生承担”。因被执行人陶贵清、韩东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2014)鼓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调解书、(2015)鼓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2015)鼓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截止2015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万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欠款94万元;若2015年10月31日前,被执行人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94万元,则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不低于60万元(其中31万元充抵利息,29万元充抵本金,剩余本金31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止)。南京鸿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对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作为履行上述债务的担保。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