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存在诉杜巧玲、刘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存在,杜巧玲,刘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罗存在,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存在与杜巧玲、刘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明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3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