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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一×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吴一×。法定代理人吴二×(原告之父),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茶西村三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71********。被执行人张××,农民。申请执行人吴一×与被执行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一×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张××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22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不知去向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