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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千福来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千福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荆门市千福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云美,总经理。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千福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西侧富兴园小区的房屋均予以查封。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千福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西侧富兴园小区的房屋均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以荆门市安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的房屋均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