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袁某,工人。被告彭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