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亦票与杨仲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亦票,杨仲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陈亦票。被执行人杨仲寒。本院于作出(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座落,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仲寒所有的座落于龙港镇振兴路105-119号二单元401室房屋(房产证00××65,00245264)。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仲寒所有的别克牌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