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凤芹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32号罪犯罗凤芹。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熟刑二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以罗凤芹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罗凤芹及同案犯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罗凤芹退赔尚未退出的诈骗赃款人民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罗凤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凤芹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凤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凤芹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4年6月、2015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5月受到记奖一次。该犯财产刑及退赃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罗凤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凤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