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鄢长辉与被执行人张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长辉,张福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异字第7号案外人李学平,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申请执行人鄢长辉,男,现住辽中县,系农民。被执行人张福州,男,现住辽中县,系农民。本院在执行鄢长辉与张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学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鄢长辉与被执行人张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辽民三初字第24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0月30日向双方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鄢长辉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查封了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南岗子荒地,四至为:南至古成子村边界、东至106省级公里、西至腰街村农田道、北至腰街村农田道。现案外人李学平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2014年3月20日,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经济合作社与李学平签订了《辽宁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学平承包位于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的国合造林地块,位置为:东邻林带、西邻村道、南邻古城子地、北邻道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为30年,从2014年3月20日至2044年3月19日,承包金额83万元并已经向辽中县老大房镇经管站支付完毕。2014年5月27日,辽中县老大房镇人民政府以老政字(2014)07号文件批准同意将该土地发包给李学平。故案外人李学平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地的查封。另查,我院查封的辽中县老大房镇南岗子荒地与案外人李学平承包的国合造林地属同一地块。本院认为,案涉地块为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集体所有,且案外人李学平经过合法手续承包了该地块,承包费并已交付完毕。因案外人李学平对此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东邻林带、西邻村道、南邻古城子地、北邻道土地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