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迎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天合嘉园6#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陈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人民陪审员  梁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