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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8日。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日。原告阮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以在潼关县代理明一奶粉和旺旺食品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28日分两次���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两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2.5%,利息一月一结,本金原告随时可以索要。被告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后再未支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9月至归还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分别于2014年1月27日、28日分两次从原告阮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两张。2014年7月被告即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与被告的公婆张某某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以被告王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为证,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法应予支持。因借条上未有利息约定,原告再无其它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故10万元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归还原告阮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