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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