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伟与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唐开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金、工资计51063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