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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63号原告阎某。委托代理人单浩,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徐梅,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