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波诉吴自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吴自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吴波。被告:吴自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吴自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吴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