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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波诉吴自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吴自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吴波。被告:吴自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波与被告吴自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吴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